奔丧旷工9天遭单位辞退,法院判定解除违法,指引法官裁判的应是良知!
但凡学过《劳动法》的都知道,《劳动法》的立法设计上,处处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。这是为何?原因在于,在劳动关系中,工作安排、人身依附、劳动待遇劳动者处处受制于用人单位,法律专业名词是,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具有隶属性。在这种管理与服从的关系中,要么接受要么离开,是劳动者唯一的选择。
很难想象,在追求经济利益的企业设立目的下,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、考核标准,会考虑到劳动者的利益诉求。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,乃至其背后的劳动者家庭利益、社会利益,就需要法律上衡平劳动者的弱势地位。徒法不能自行,更需要司法者考虑、照顾到劳动者的弱势地位,这也是司法者的良知要求。
然而。近期媒体报道的一些劳动争议裁判案例上,我们也看到了很多司法者并没有认识到《劳动法》的立法价值追求,更没有在司法裁判中体现出法条背后的体恤劳动者、天理人情。
如果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必须遵守,文首的那个案例,法官就应该判决劳动者旷工成立,何来法院的判决会获得社会层面的一致称赞?如果按照劳动争议“”在司法审查时,依法对强者以抑制,对弱者以保护,从而维持利益平衡。”,“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应存有善意。”的司法标准,何来法院会认定劳动者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合法?二者的区别,不是法官对于法条的熟练掌握,而是司法者的良知而已!
说到这里,不得不提及另一个劳动争议案例:因对工作岗位调整不满,一名四十多岁的劳动者对公司的某领导产生误解,动手打了该公司领导。事后,劳动者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理,又与该公司领导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其谅解。公司并没有考虑以上情节,以违反公司纪律的名义将该劳动者辞退。尽管该劳动者在法庭上诚恳向公司承认错误,并且诉说自己丢掉工作将面临的困难生活,最终,法院还是判决用人单位辞退该劳动者合法,将劳动者抛向了社会。
在用人单位看来,不过是开除一个不顺眼的职工而已,在司法者看来,不过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员工手册照章办事而已,可到了具体的劳动者身上,可能就是人到中年的再就业无望,生活来源没有了着落,至于造成的人生悲剧,相信大家也猜到说的是哪个案例了。其实,烟语君在想,如果非要开除该职工,就像文首的案例,起码判点违法解除补偿金,应该也不至于后来的一发不可收拾吧?
有位律师曾经说过,如今的劳动界,普遍存在着约定劳动者权益的《劳动合同》寥寥几页纸,规定劳动者义务的《员工手册》厚厚一大本的现状。何以至此,司法的裁判导向,起了很大的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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